四川省凉山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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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凉山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全文)

2022-08-05 19:20:03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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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凉山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全文)

 

 四川省凉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2)川凉监减字第 7 号

 罪犯拉尔拉作,女,1999 年 3 月 3 日出生,彝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2 月 24 日作出(2018)川 34 刑初 201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拉尔拉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拉尔拉作未提出上诉,刑期自 2017 年 10 月 19 日起至 2027 年10 月 18 日止。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拉尔拉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能够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自己、亲人和社会带来的危害,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参加文化、思想、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先在配餐中心从事炊事员劳动,做到每日食物的卫生干净,保证其他罪犯吃熟吃热吃卫生,后在监区从事勾环劳动,能认真学习劳动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范,能服从民警的安排,完成监区下达的各项劳动任务,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执行。2022 年 2 月 9 日经监狱认罪悔改评定

 确有悔改表现。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 4 个。

 综上所述,罪犯拉尔拉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文化、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转换表扬 4 个,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拉尔拉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附:罪犯拉尔拉作减刑材料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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