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公司亲属回避制度合法吗
XXX公司员工亲属回避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岗位操作行为,预防各类利益输送事件发生,维护公司声誉及利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员工亲属关系包括下列情形:
(一)夫妻关系;(二)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三)近亲姻关系(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四)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其配偶。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亲属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在公司规定的需要回避的岗位、工作范围内实施回避。
第五条
公司员工应当正确行使职权,严格执行亲属回避制度,防范内部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
回避范围
第六条
下列情况属于岗位回避:
(一)
员工与亲属不得在公司同一部门工作;
(二)
员工与亲属不得在同一市场工作。
第七条
下列情况属于工作回避:
(一)员工工作职责及管辖范围内,不得有亲属经营下列1业务:
1.市场保洁、有害生物防治等服务;
2.市场各类维修、保养等业务;
3.土建和装修等工程业务;
4.市场各类设备安装、维护等业务;
5.租赁业务;
6.其他发生经济关系的经营业务。
(二)以上(一)项在招投标的整个过程中,凡有亲属参与投标的员工应当回避整个招投标过程。
(三)公司在招聘、任免、提拔、奖惩、考评、加薪、普升、调动过程中,凡涉及到亲属的员工应当回避。
第三章
回避方式
第八条
对发生第六条、第七条回避范围的员工应当主动以书面形式向综合部汇报,申请岗位回避或工作回避;综合部接到回避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提出回避建议和意见报领导班子审定。
对发生第七条第(二)项的回避范围的员工应当主动向招投标小组提出回避申请,招投标小组查实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九条
对需要回避的员工采取调动回避、交流回避、降职回避。
调动回避,是指需要回避的员工进行市场或部门间调动。
交流回避,是指需要回避的管理人员进行市场或部门间交流任职。
降职回避,是指需要回避的管理人员因平调没有空缺无法回避时而采取的降职调动。
第四章
纪律
第十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阻碍员工亲属回避制度的执行,也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授意、指使、暗示和托请他人进行干预。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加强员工亲属回避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综合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员工,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第十三条
全体员工有权对回避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应当及时向公司领导班子或综合部举报。
第五章
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相关条款规定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不及时报告或者故意隐瞒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员工,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扣发若干月考核奖;情节严重3的给予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第十六条
员工必须服从公司做出的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回避决定的,给予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实施之前已存在应当回避情况的,涉及员工应当主动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经综合考察后,酌情处理。凡隐瞒不报,一经查出,从重从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下属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依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二:公司亲属回避制度合法吗
XXXX有限公司
公司近亲回避管理制度
XXXX有限公司
有关应回避的工作内容,本人不得参与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6.3特殊情况
对于有特殊情况和特殊人员的,应报省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另行处理。
篇三:公司亲属回避制度合法吗
公司
亲属回避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员工队伍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亲属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在公司规定的需要回避的工作岗位范围内实施回避.
第三条
亲属关系包括下列情形: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四条
出现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情形时,原则上工作岗位不得出现以下情况:
一在同一机构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各层级的工作岗位;
二在不同机构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或有制约、监督关系的工作岗位.
第五条
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单方有职务,无职务的一方回避;双方均无职务的,非业务骨干的一方回避.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在征求本人意见后提出建议和意见.
因回避需劝退、辞退的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进行处理.
因回避制度而调整工作岗位的一方,离职当月增发一个月固定薪酬的离职补贴.
第六条
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本人应在15日内提出回避申请,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接到回避申请后15日内调查核实并提出回避建议和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决定应在15日内作出决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作出决定后15日内完成任务落实工作.
第七条
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处理.
已按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在规定期限内未得到妥善处理而出现不良后果的,视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回避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九条
个人、组织有权反映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的单位应当按管理权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录用、考核、奖惩、任免、晋升、调配、出国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及监察等工作中,凡涉及处理与自己有亲属关系人员的问题时,应及时向组织说明情况并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与相关的调查、审核和讨论,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员工引进、晋升、调配工作中要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后应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对下级机构执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篇四:公司亲属回避制度合法吗
新奥集团亲属回避规定
1目的为防止集团内部任人唯亲的现象发生,确保集团各项决策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规定。
2回避范围
本规定所指亲属关系是指:夫妻、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甥)及其配偶。
3回避事项
3.1职务回避
3.1.1各专业集团及成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指领导班子成员),其亲属不得与其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不得在其任职的单位从事人力资源、审计、督察等重要工作。
3.1.2有亲属关系的员工,不得在同一部门工作。
3.1.3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供销部门负责人的亲属不得在该企业担任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在该企业从事会计或出纳工作。
3.1.4男女员工双方进入公司后恋爱结婚,属于以上三条规定的,其中一方或其主管单位领导应该主动为其申请调动工作岗位。
3.2公务回避
3.2.1任何员工的亲属在招聘入司前应主动向接收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申报亲属关系。若是经理级以上干部的亲属,接收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向上一级人力资源部门报批。凡不申报,在招聘入司后被查出的,集团将对接收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及该员工做出严肃处理。
3.2.2员工在从事各项工作时,凡涉及到其亲属的,都应主动回避。如当事人不主动提出回避,负责主持该工作的领导要劝其回避,回避后工作方可进行。对未进行回避的,其所议定的事项结果取消,并重新进行。
4附则
4.1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为回避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
4.2本规定由集团总部人力资本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4.3本规定自2002年12月9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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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公司亲属回避制度合法吗
★内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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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人
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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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公司聘用员工亲属回避暂行规定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的管理秩序,形成良性竞争机制,规范用人管理,保证公司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和谐、快速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XX公司总部、各区域、分公司、机构所有员工。
三、回避范围
本规定所指回避亲属为血系亲属:夫妻、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甥)以及配偶。
四、回避原则
(一)在同一部门或同一分公司及其下级机构,有上下级关系的应回避,一般由下级回避。
(二)在同一部门或同一分公司及其下级机构共事并隶属于同一直接上级的,一般应视情况由一方回避。
(三)各部门、各机构负责人在员工入职审批时,必须严格贯彻此制
★内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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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如发现违背此制度的现象,将视同工作失职进行处理,对各部门、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四)对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或提前申请回避的当事人进行相应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五)各级管理人员,不得为违规当事人说情,为其开脱责任,严禁包庇当事人的违规行为或者为其出谋划策,一经查实将予以严厉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对严重徇私枉法、营私舞弊的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因联姻等新形成的亲属关系,也应按回避范围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岗位调整,确实难以安排的,其中一方必须自动提出离职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五、回避纪律
(一)亲属回避工作要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阻碍亲属回避工作,也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授意、指使、暗示和托请他人进行干预;
(二)各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宣传教育,做好所属员工和本人亲属的思想工作;
(三)所有员工要对亲属回避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及时向人力资源中心进行检举。
(四)在执行本规定中发生的任何违规、违纪行为,都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从严查处。
六、附则
(一)本制度由人力资源中心制定,经总裁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修★内部资料
请勿外泄★
正时亦同;
(二)本制度由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制度和规定废止。
篇六:公司亲属回避制度合法吗
公司亲属回避制度
亲属回避制度
一、规定的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规范用人制度,建立健康和谐的企业人事关系,创造公平、公正的员工职业发展环境,避免各类不必要的利益及管理冲突,提升公司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下属所有事业部、公司及驻外机构。
二、回避范围
本规定所指亲属关系是指血系亲属及社会亲属,包括:
1.直系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等;
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4.其他应回避关系:男(女)朋友,仁兄弟等;
三、回避原则
1.管理人员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指挥、领导关系,如:车间班组长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班组,车间主任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车间,仓库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仓库,非生产部门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部门等。
2.近亲属关系人员不得在同一部门共事,如:两个为近亲属关系的班组长不得在同一车间,两个近亲属关系的非生产部门人员不得在同一部门。
3.财务管理人员与其工作有账目交接的人员不得互为近亲属关系,如财务稽核岗位会计与采购员不得为近亲属关系等。
4.各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岗位调整、职务变更、提薪提奖或受处分方面为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向有关部门提示或说情。
5.公司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中的直系亲属,不允许在同一事业部任职(如特殊人才需经公司董事会审批)。
6.与公司存在供应、销售关系的单位,其亲属不得在公司相关采购、仓储、客服部门任职。
四、亲属关系提报:
1.所有人员须将在公司内部的亲属关系名单报至相应的部门,经部门审核汇总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建档,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审核及过程监督。
2.新入职人员应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填写《公司内部近亲属关系登记表》,如存在内部亲属关系,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所申报依据亲属关系回避原则对其进行岗位分配。
3.公司员工在入职公司后建立亲属关系的,应在一周内主动到人力资源部进行亲属关系申报,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调整。
五、违规处理:
1.公司各部门员工都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申报亲属关系,凡未如实申报者,一经公司查出将对员工本人进行劝退处理,同时扣罚其直属上级领导当月绩效工资。
2.新入职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如未按规定申报亲属关系,入职后一经发现,对其进行辞退处理。
3.部门经理级人员涉及亲属关系违规者,给予普通员工双倍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降级、减薪、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4.事业部副总级别及以上人员涉及亲属关系违规者,给予扣罚当月全部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降级、减薪、撤职等行政处分。
5.人力资源部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如未尽到监督之责或明知员工存在亲属关系却不作为,将给予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与违规员工相同处分。
公司各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部互为监督关系,各用人单位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领导反映人力资源部失察之责。
附:元宇宙
(新兴概念、新型虚实相融的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
元宇宙(Metaverse)是整合了多种新技术而产生的新型虚实相融的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通过利用科技手段进行链接与创造的,与现实世界映射与交互的虚拟世界,具备新型社会体系的数字生活空间。
元宇宙本质上是对现实世界的虚拟化、数字化过程,需要对内容生产、经济系统、用户体验以及实体世界内容等进行大量改造。但元宇宙的发展是循序渐进的,是在共享的基础设施、标准及协议的支撑下,由众多工具、平台不断融合、进化而最
终成形。
它基于扩展现实技术提供沉浸式体验,基于数字孪生技术生成现实世界的镜像,基于区块链技术搭建经济体系,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在经济系统、社交系统、身份系统上密切融合,并且允许每个用户进行内容生产和世界编辑。
元宇宙一词诞生于1992年的科幻小说《雪崩》,小说描绘了一个庞大的虚拟现实世界,在这里,人们用数字化身来控制,并相互竞争以提高自己的地位,到现在看来,描述的还是超前的未来世界。
关于“元宇宙”,比较认可的思想源头是美国数学家和计算机专家弗诺·文奇教授,在其1981年出版的小说《真名实姓》中,创造性地构思了一个通过脑机接口进入并获得感官体验的虚拟世界。2021年12月,入选《柯林斯词典》2021年度热词;12月6日,入选“2021年度十大网络用语”。12月8日,入选《咬文嚼字》“2021年度十大流行语”。所谓“元宇宙”,英文叫做Metaverse是一个虚拟时空间的集合,由一系列的增强现实(AR),虚拟现实(VR)
和互联网(Internet)所组成。元宇宙不是真正的世界,而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元宇宙是未来的虚拟世界(现在还不存在)。
元宇宙是一个29年前就被提出的概念,但是随着近几年吸纳了日臻成熟的AI、游戏引擎、AR/VR、区块链等技术成果后,在A股市场上也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元宇宙概念股)。
不管是现在还是未来,元宇宙市场都有着极大的发展空间和市场前景。但是在目前,“元宇宙”仍停留在概念炒作阶段,我们需要仔细分辨,不建议盲目炒作。所以从现实来看,个人觉得,元宇宙是为了探索人类中短期的出路。我们不必纠结于元宇宙的具体概念,只需要明白,他是为了人类在大规模的传染病,战争,地外小行星冲击,剧烈气候变化的时候,能够在元宇宙里继续生活、工作、娱乐。当然,和所有新技术一样,元宇宙也逃不过“加德纳技术成熟度曲线”,现在应该还在爬升阶段,需要的是每一层发力。同时我还观察到一个很要命的现象,现实的流动性越差,这种“空气”项目就越火爆。
篇七:公司亲属回避制度合法吗
职能公司亲属回避规定
第一篇:职能公司亲属回避规定
公司亲属回避规定
一、规定目的及意义
1.为防止公司内部任人唯亲,损害公司的利益,造成不正之风。2.为避免公司内、外部人员亲属裙带,形成消极的非正式组织。3.为避免公司机密信息的跑、冒、滴、漏和信息的失真散播
基于以上情况,为确保公司正常运营,各项决策、管理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规定。
二、回避范围
本规定所指亲属关系是指:血系亲属与社会亲属。
1.血系亲属:夫妻、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甥)以及配偶。
2.社会亲属:战友、同学、原同事、朋友以及以上关系的血系亲属。
三、回避事项
1.公司中层以上人员(包括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得介绍、引见自己的亲属进入公司工作。
2.公司各部门凡涉及亲属关系的员工,不得在其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职务和侵害公司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3.公司各部门凡涉及亲属关系的员工,其亲属不得与其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不得在其任职的部门从事工作。
4.公司供应单位部门负责人的亲属不得在公司担任财务、人力资源等涉及业务范围的相关工作。
5.公司各部门员工在入公司时不存在亲属关系,后建立血系亲属关系,凡涉及以上四条内容的,应主动到人力资源中心做好备案,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作调整。未到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做备案或不服从公司调整的员工,一经查出,做辞退处理。
6.任何员工的亲属在招聘入公司前应主动向部门或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申报
第二篇:亲属回避制度
公司亲属回避制度
一、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员工队伍管理,确保公司各项决策、管理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三、相关定义
1、本制度所称亲属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在公司规定的需要回避的工作岗位范围内实施回避。
2、本规定所指亲属关系是指:血系亲属与社会亲属。
1)血系亲属:夫妻、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甥)以及配偶、近姻亲亲属(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2)社会亲属:战友、同学、原同事、朋友以及以上关系的血系亲属。
四、回避原则
1、公司财务、融资、经营、物流和化验部门领导的亲属不得在其管辖的部门工作。
2、其他职能部门和各子公司员工的亲属不得和自己在同一个部门或车间的班组工作。
3、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单方有职务,无职务的一方回避;双方均无职务的,非业务骨干的一方回避。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部汇总后上交经营团队讨论,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做出决定。
任何员工的亲属在招聘入公司时应写明其亲属关系,凡不申报或未经报批入职者,在入职后被查出的,将对该员工同时做辞退处理。
五、回避纪律
1、在本制度实施之前已存在亲属关系的员工或与公司有亲属关系涉及公司业务的外单位人员,应主动到人力资源部做好备案,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经综合考察后,酌情处理。
2、员工在从事各项工作时,凡涉及到其亲属的,都应主动回避。如当事人不主要动提出回避,负责主持该工作的领导要劝其回避,回避后工作方可进行。对未进行回避的,其所议定的事项结果取消,并重新进行。
3、人力资源部在员工引进、晋升和调配工作中要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后要妥善处理。
4、公司全体员工对员工回避行使监督权,对于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部或监事会举报。
六、本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三篇:亲属回避制度
亲属回避制度
为规范集团公司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形成良性竞争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一、近亲属关系:
(一)夫妻关系;(二)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三)近亲姻关系(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等);(四)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叔侄、舅舅、表兄弟、姐妹等)。
二、回避规定
(1)严禁安排其亲属担任与本人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2)公司高层领导者不能安排亲属在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采购部等部门担任领导职务。
(3)公司高层领导者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
系的,如任免、考核、奖惩、调配、人事聘用、职称评定等应当回避。
三、奖惩制度:
(1)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推荐亲属或熟人到公司工作,由本人作为担保人;如推荐的亲属或熟人因个人主观原因导致企业经济损失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外,担保人负连带责任。
(2)公司对于违反或变相违反本制度的公司领导干部和各级管理人员,首先劝其亲属离开原工作岗位或解除与公司的经济合同关
系,拒不执行者将调离本人的工作岗位,情节严重者给予降职、免职处理。
第四篇:亲属回避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保证公司各项决定、指令贯彻落实,防止企业内部裙带关系及不正之风,根据《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本制度所称亲属是指直系亲属、姻亲、近亲属
三、工作制度
1、公司招聘录用员工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主管及以上人员不得介绍、引见自己的亲属进入公司工作。
2、公司内凡涉及亲属关系的员工,其亲属不得与其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不得在其任职的部门工作。
3、公司内凡涉及亲属关系的员工,不得在其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职务或侵害公司利益的的活动。
4、任何员工的亲属在招聘进入公司前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门申报亲属关系,接受报批。凡不申报进入公司工作后被查出的,将对该员工及其亲属同时做辞退处理。
5、凡涉及到一方亲属工作变动、职称评聘、奖惩、薪酬调整、培训、福利等问题时,另一方亲属必须主动申请回避,不得以任何形式、暗示他人干预或施加影响。对未回避的,其所议定的事项取消,同时
对未回避员工进行惩处直至辞退或解除合同。
公司根据企业实际工作需要做出的各项管理决定,公司员工必须服从,否
则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6、在日常工作中,凡涉及亲属关系,任何领导和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他人对其亲属进行照顾。
7、今后招聘新员工原则上不录用和公司现有员工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四、附则
1、被制度发布后,公司内凡涉及亲属关系者,请3登记、备案。
2、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3、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日内到人力资源部申报、第五篇:亲属回避制度
亲属回避制度
一、规定的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规范用人制度,建立健康和谐的企业人事关系,创造公平、公正的员工职业发展环境,避免各类不必要的利益及管理冲突,提升公司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下属所有事业部、公司及驻外机构。
二、回避范围
本规定所指亲属关系是指血系亲属及社会亲属,包括:
1.直系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等;
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4.其他应回避关系:男(女)朋友,仁兄弟等;
三、回避原则
1.管理人员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指挥、领导关系,如:车间班组长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班组,车间主任
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车间,仓库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仓库,非生产部门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部门等。
2.近亲属关系人员不得在同一部门共事,如:两个为近亲属关系的班组长不得在同一车间,两个近亲属关系的非生产部门人员不得在同一部门。
3.财务管理人员与其工作有账目交接的人员不得互为近亲属关系,如财务稽核岗位会计与采购员不得为近亲属关系等。
4.各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岗位调整、职务变更、提薪提奖或受处分方面为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向有关部门提示或说情。
5.公司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中的直系亲属,不允许在同一事业部任职(如特殊人才需经公司董事会审批)。
6.与公司存在供应、销售关系的单位,其亲属不得在公司相关采购、仓储、客服部门任职。
四、亲属关系提报:
1.所有人员须将在公司内部的亲属关系名单报至相应的部门,经部门审核汇总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建档,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审核及过程监督。
2.新入职人员应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填写《公司内部近亲属关系登记表》,如存在内部亲属关系,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所申报依据亲属关系回避原则对其进行岗位分配。
3.公司员工在入职公司后建立亲属关系的,应在一周内主动到人力资源部进行亲属关系申报,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调整。
五、违规处理:
1.公司各部门员工都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申报亲属关系,凡未如实申报者,一经公司查出将对员工本人进行劝退处理,同时扣罚其直属上级领导当月绩效工资。2.新入职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如未按规定申报亲属关系,入职后一经发现,对其进行辞退处理。
3.部门经理级人员涉及亲属关系违规者,给予普通员工双倍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降级、减薪、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4.事业部副总级别及以上人员涉及亲属关系违规者,给予扣罚当月全部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降级、减薪、撤职等行政处分。
5.人力资源部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如未尽到监督之责或明知员工存在亲属关系却不作为,将给予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与违规员工相同处分。
公司各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部互为监督关系,各用人单位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领导反映人力资源部失察之责。
篇八:公司亲属回避制度合法吗
亲属回避制度
为规范集团公司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形成良性竞争机制,特制订本制度.一、近亲属关系1、直系亲属关系:即夫妻关系、本人的父母及子女。2、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等。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二、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在职正式员工。三、回避范围(一)岗位回避制:1、集团公司总部部长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分管工作的部门工作.2、集团公司总部副总级以上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系统主要负责人职务。3、集团公司总部员工的亲属不得在总部同一部门工作.4、各事业部副总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事业部的财务系统、行政系统、工程系统、物流采购系统工作。5、各地区市级经理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地区的财务系统、行政系统、工程系统、物流采购系统工作.6、各地区业务经理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管辖的部门(美容院)工作。
7、各地区院长/大院长的亲属不得在其管辖的美容院工作。
8、各地区后勤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同一部门工作,不得同时从事财务、行政、工程、物流采购工作。
(二)工作回避制:1、物流系统在各项物品采购上不得与本公司员工及亲属进行交易.2、集团公司所有员工的亲属不得参与装修等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3、集团公司所有租赁房屋的出租方不得为公司员工及其亲属.4、在讨论干部任免、员工奖惩时,被讨论任免、奖惩对象的亲属应回避.5、公司对各岗位进行内部审计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四、回避程序1、基层排查。排查的顺序先由员工本人如实自报在公司任职之亲属关系员工姓名,然后由人事如实在亲属登记表上进行登记.2、整理上报.各地区/部门经过排查、登记确认无误后,填写《XXX地区/部门员工近亲属登记表》,报总部人力资源部。3、汇总提案.根据各地区/部门填报情况,由总部人力资源部汇总,并按本制度回避范围所列的规定,初步拟定员工回避方案,交集团公司高层审定。4、回避原则.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5、实施回避。总部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集团公司高层审定的回避方案,属岗位回避的,对回避对象进行异地调整或岗位轮换。属工作回避的,对在进行某项工作时应回避的对象提前实
行告知制度。五、回避纪律1、在排查阶段,员工应如实报知自己的近亲属姓名,如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暂停其现岗位工作,进行相应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2、各地区/部门要如实填报本地区/部门员工近亲属的情况,如隐瞒不报的,将视同工作失职进行处理,对地区/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3、对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或提前申请回避的,相关负责人有权责令其回避,并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4、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为违规当事人说情,为其开脱责任,严禁包庇当事人的违规行为或者为其出谋划策,一经查实将予以严厉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对严重徇私枉法、营私舞弊的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各级员工在被录用、晋升、调动过程中有义务如实向人力资源部/地区人事申报在公司任职的亲属情况,如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将视同营私舞弊,予以严厉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6、对因联姻等新形成的亲属关系,也应按回避范围的规定进行相应岗位的调整,确实难以安排的其中一方必须自动提出离职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六、本制度由总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七、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九:公司亲属回避制度合法吗
关于公司各级领导干部、重要岗位管理人员严格执行
亲属回避制度的规定
洛钼纪[2013]8号
洛钼监[201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经营秩序,规范从业行为,增强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和各个重要岗位管理人员廉洁自律和廉洁从业意识,保护公司及职工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指公司领导班子、公司范围内中层及中层以下领导干部和各个重要岗位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亲属必须回避的事项。
第三条
本规定亲属关系是指:
(一)夫妻关系;
(二)夫妻双方直系血亲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三)亲姻关系(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四)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叔、伯、姑、姨、舅、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等);
-1-
第四条
回避的形式分为自行回避、主动请求回避、单位要求回避、监督部门责令回避。
第五条
涉及查处本人及其亲属的违规违纪违法案件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章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回避规定
第六条
严禁其亲属同时成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第七条
严禁安排其亲属担任与本人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或重要岗位。
第八条
原则上不得安排本人亲属在其分管的单位或部室重要管理岗位工作。
第九条
履行职责时,涉及公司范围内的重大工程项目、物资、设备采购招标、产品销售、废旧积压物资处理、资产处置、服务项目的劳务承包、工程项目验收、预决算、施工管理、审计等经济活动,涉及本人亲属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涉及本人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干部考评、绩效考核、奖惩、人事调动、职称评定等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本人亲属不得在公司范围内工程项目中从事工程承包、劳务承包、运输服务、各类原辅材料、设备供应等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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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人亲属不得在公司范围内外销产品营销中从事买卖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
本人亲属与公司关连方发生关连交易时,应按照公司《关连交易制度》(2011年1月26日经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机关部室干部回避规定
第十四条
严禁安排其亲属担任与本人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或重要岗位。
第十五条
原则上不得安排亲属在机关本部室重要管理岗位工作。
第十六条
履行职责时,涉及公司范围内的重大工程项目、物资、设备采购招标、产品销售、废旧积压物资处理、资产处置、服务项目的劳务承包、工程项目验收、预决算、施工管理、审计等经济活动,涉及本人亲属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涉及本人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干部考评、绩效考核、奖惩、人事调动、职称评定等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本人亲属不得在公司范围内工程项目中从事工程承包、劳务承包、运输服务、各类原辅材料、设备供应等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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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人亲属不得在公司范围内产品营销中从事买卖交易活动,本人不得在相关业务单位投资入股或兼职取酬。
第四章
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
原则上不得安排本人亲属在本单位重要部门担任负责人。严禁安排本人亲属在本单位从事出纳、会计、劳资及人事管理、基建、物资供应、采购管理、投资管理、产品检验及质量管理、产品销售等部门和本人分管的部门工作。
第二十一条
履行职务时,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干部考评、绩效考核、奖惩、人事调动、职称评定等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成员本人和其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从事工程项目承包、劳务承包、运输服务、各类原辅材料供应、设备购进等经济活动。本人不得在购销业务单位投资入股或兼职取酬。
第五章
基层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回避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严禁安排本人亲属在其负责的部门工作。
第二十四条
履行职责时,涉及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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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如考核奖惩、工资奖金分配等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本人亲属不得在所在单位的项目中从事工程承包、劳务承包、运输服务、各类原辅材料、产品销售、设备及备品备件采购供应等经济活动。
第六章
各重要管理岗位人员回避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不得引进介绍本人亲属在公司范围内从事工程项目、劳务承包、各类原辅材料供应等经济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不得在同类企业或单位兼职从事与本人岗位业务性质相同的单位兼职或兼职取酬,如:产品销售、工程建设、各类原辅材料营销等。
第二十八条
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评标、投标、考评、施工管理、基建工程预决算、审计、案件调查、工程项目验收等,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涉及物质采购、产品销售、项目建设、劳务承包等活动,本人与供应商、承包商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必须主动请求回避。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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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对于违反或者变相违反本规定的,首先劝其亲属调离原工作岗位,已签订经济合同或“购销合同”的终止合同,解除与公司的经济合同关系,拒不执行的调离本人工作单位,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免职处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损失,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基层单位一把手和机关各部室负责人为执行本规定的第一责任人。公司纪检监察部、基层单位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是本规定负责监督执行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十二条
公司鼓励广大职工对违反或变相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揭发,检举揭发情况属实的,公司给予检举人500元/次奖励。对检举揭发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给公司挽回较大经济损失的,公司给予检举人1000元—5000元奖励,给公司挽回重大损失的,根据贡献报经公司研究给予检举人特殊奖励。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受理检举揭发的领导和部门为总经理、分工主抓纪检监察工作的副书记、纪检监察部部长和纪检监察部。
第三十四条
检举人可通过署名信、电子邮件、电话、手机短信及当面约见等举报形式向本章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人员和部门举报,凡按规定举报形式检举的,对检举人严格保密,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凡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实,加重一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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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司范围内存在违反或变相违反本制度行为,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及负责监督执行的部门和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和制止,而被集团公司查处或被其他社会人员检举揭发查实的,公司给予相关责任人200—2000元/次的处罚。单位内部一年内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与公司相关制度或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印发前存在有本规定中相关情况的,经自查限两个月内自我清理纠正,本规定下发之后涉及公司内部干部调动或重要岗位交流出现本规定相关情况的,应在一个月内主动妥善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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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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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公司亲属回避制度合法吗
公司亲属回避制度
亲属回避制度
一、规定的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规范用人制度,建立健康和谐的企业人事关系,创造公平、公正的员工职业发展环境,避免各类不必要的利益及管理冲突,提升公司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下属所有事业部、公司及驻外机构。
二、回避范围
本规定所指亲属关系是指血系亲属及社会亲属,包括:
1.直系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等;
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4.其他应回避关系:男(女)朋友,仁兄弟等;
三、回避原则
1.管理人员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指挥、领导关系,如:车间班组长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班组,车间主任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车间,仓库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仓库,非生产部门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部门等。
2.近亲属关系人员不得在同一部门共事,如:两个为近亲属关系的班组长不得在同一车间,两个近亲属关系的非生产部门人员不得在同一部门。
3.财务管理人员与其工作有账目交接的人员不得互为近亲属关系,如财务稽核岗位会计与采购员不得为近亲属关系等。
4.各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岗位调整、职务变更、提薪提奖或受处分方面为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向有关部门提示或说情。
5.公司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中的直系亲属,不允许在同一事业部任职(如特殊人才需经公司董事会审批)。
6.与公司存在供应、销售关系的单位,其亲属不得在公司相关采购、仓储、客服部门任职。
四、亲属关系提报:
1.所有人员须将在公司内部的亲属关系名单报至相应的部门,经部门审核汇总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建档,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审核及过程监督。
2.新入职人员应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填写《公司内部近亲属关系登记表》,如存在内部亲属关系,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所申报依据亲属关系回避原则对其进行岗位分配。
3.公司员工在入职公司后建立亲属关系的,应在一周内主动到人力资源部进行亲属关系申报,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调整。
五、违规处理:
1.公司各部门员工都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申报亲属关系,凡未如实申报者,一经公司查出将对员工本人进行劝退处理,同时扣罚其直属上级领导当月绩效工资。
2.新入职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如未按规定申报亲属关系,入职后一经发现,对其进行辞退处理。
3.部门经理级人员涉及亲属关系违规者,给予普通员工双倍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降级、减薪、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4.事业部副总级别及以上人员涉及亲属关系违规者,给予扣罚当月全部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降级、减薪、撤职等行政处分。
5.人力资源部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如未尽到监督之责或明知员工存在亲属关系却不作为,将给予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与违规员工相同处分。
公司各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部互为监督关系,各用人单位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领导反映人力资源部失察之责。
附:元宇宙
(新兴概念、新型虚实相融的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
元宇宙(Metaverse)是整合了多种新技术而产生的新型虚实相融的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通过利用科技手段进行链接与创造的,与现实世界映射与交互的虚拟世界,具备新型社会体系的数字生活空间。
元宇宙本质上是对现实世界的虚拟化、数字化过程,需要对内容生产、经济系统、用户体验以及实体世界内容等进行大量改造。但元宇宙的发展是循序渐进的,是在共享的基础设施、标准及协议的支撑下,由众多工具、平台不断融合、进化而最
终成形。
它基于扩展现实技术提供沉浸式体验,基于数字孪生技术生成现实世界的镜像,基于区块链技术搭建经济体系,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在经济系统、社交系统、身份系统上密切融合,并且允许每个用户进行内容生产和世界编辑。
元宇宙一词诞生于1992年的科幻小说《雪崩》,小说描绘了一个庞大的虚拟现实世界,在这里,人们用数字化身来控制,并相互竞争以提高自己的地位,到现在看来,描述的还是超前的未来世界。
关于“元宇宙”,比较认可的思想源头是美国数学家和计算机专家弗诺·文奇教授,在其1981年出版的小说《真名实姓》中,创造性地构思了一个通过脑机接口进入并获得感官体验的虚拟世界。2021年12月,入选《柯林斯词典》2021年度热词;12月6日,入选“2021年度十大网络用语”。12月8日,入选《咬文嚼字》“2021年度十大流行语”。所谓“元宇宙”,英文叫做Metaverse是一个虚拟时空间的集合,由一系列的增强现实(AR),虚拟现实(VR)
和互联网(Internet)所组成。元宇宙不是真正的世界,而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元宇宙是未来的虚拟世界(现在还不存在)。
元宇宙是一个29年前就被提出的概念,但是随着近几年吸纳了日臻成熟的AI、游戏引擎、AR/VR、区块链等技术成果后,在A股市场上也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元宇宙概念股)。
不管是现在还是未来,元宇宙市场都有着极大的发展空间和市场前景。但是在目前,“元宇宙”仍停留在概念炒作阶段,我们需要仔细分辨,不建议盲目炒作。所以从现实来看,个人觉得,元宇宙是为了探索人类中短期的出路。我们不必纠结于元宇宙的具体概念,只需要明白,他是为了人类在大规模的传染病,战争,地外小行星冲击,剧烈气候变化的时候,能够在元宇宙里继续生活、工作、娱乐。当然,和所有新技术一样,元宇宙也逃不过“加德纳技术成熟度曲线”,现在应该还在爬升阶段,需要的是每一层发力。同时我还观察到一个很要命的现象,现实的流动性越差,这种“空气”项目就越火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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