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下发《七星关区对于进一步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管理规定(暂行)》通知【精选推荐】
位置: 首页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文章内容

对于下发《七星关区对于进一步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管理规定(暂行)》通知【精选推荐】

2022-08-26 09:20:05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于下发《七星关区对于进一步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管理规定(暂行)》通知【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对于下发《七星关区对于进一步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管理规定(暂行)》通知【精选推荐】

 

  七星组通〔2018〕79 号

 关于下发《七星关区关于进一步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管理规定(暂行)》的 通

 知

 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区直机关工委、区委教育工委、区委卫计工委、非公党工委:

 为进一步明确发展党员工作责任,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保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区委组织部制定了《七星关区关于进一步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管理规定(暂行)》,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毕节市七星关区委组织部 2018 年 9 月 24 日

 ★

 七星关区关于进一步严格发展党员 工作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发展党员工作责任,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保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禁止性规定

 第二条

 未满十八岁,不得入党。

 第三条

 入党申请人申请入党的程序必须规范;递交的《入党申请书》不能由他人代写,内容不能与时代背景不相符。

 第四条

  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不足 3 个月不能被推荐(党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五条 培养教育时间不满 1 年的入党积极分子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第六条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七条

 基层党委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未经

 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八条

 发展对象在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发展对象离开原单位的,原单位党组织不得讨论研究其入党,需转入新单位党组织继续发展。

 第九条

 预备党员不能提前转正,应于预备期满前一周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 1 年,预备期从党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第十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一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和表决的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发展党员整个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均应装入发展党员档案,档案资料不得有任何涂改。

 第十三条

 村(社区)党总支、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第十四条

 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讨论研究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五条

 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不得批量发展党员。

 第三章

 责任主体

 第十六条

 党委(党工委、党组)书记作为发展党员的

 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统筹安排;机关党委书记、党委(党工委)组织委员作为直接责任人,具体抓好工作落实;党支部书记作为具体责任人,按程序按规定抓实发展党员相关工作。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机关党委(党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负责制定党员发展规划,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组织培训积极分子,负责审核审批把关,定期检查指导。

 第十八条

 机关、村(社区)党组织负责落实好党员发展规划,抓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工作,召开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研究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九条

 党委(党工委、党组)书记作为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带头落实好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带头做好指导、检查和督促工作,主持召开党委(党工委、党组)会议讨论审批发展党员。

 第二十条

 机关党委书记、党委(党工委)组织委员作为发展党员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指导支部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对入党程序进行全程把关,负责对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人选是否具备条件、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整、入党材料是否规范等进行详细审查。加强党员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书记作为发展党员工作的具体责任人,负责制定本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抓好发展党

 员的宣传教育和考察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支委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发展党员工作。同时,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纪律,保证新党员质量,把好党员“入口关”。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 或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对尚未构成违纪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等方式,督促帮助改正;对不适宜从事党务工作的,要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

 (一)属以下情况的,对培养人、入党介绍人、考察人进行责任追究。

 1.未认真了解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现实表现等情况,未就有关问题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或向党组织作出与事实不符报告的。

 2.未对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的。

 3.在有关入党材料填写过程中,未正确填写自己意见或造成材料涂改的;或弄虚作假的。

 4.其它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行为。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基层党委必须对相应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对构成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查处,直至开除党籍。

 (二)

 属以下情况的,对基层党支 部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拒绝接收或遗失申请人递交的入党申请书的。

 2.未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党员大会)集体讨论同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

 3. 对入党积极分子未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而列为发展对象的。

 5.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前,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或在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调查核实就予以接收的。

 6.入党材料不全的情况下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转正事宜的。

 7.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后,未在一个月内讨论其转正事宜的。

 8.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赞成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而作出接收预备党员或予以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决议的。

 9.在发展对象、入党介绍人或预备党员缺席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接收、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

 党员资格的。

 10.未在一个月内将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及有关入党材料上报上级党委审查、审批和归档的。

 11.知情不报,向有关审核、谈话人员提供假情况;或弄虚作假,伪造、更改、销毁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

 12.在召开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等相关会议,未及时如实记录的。

 13.突击发展党员或私自印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发展党员预审表》《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转正考察表》等发展党员相关材料的。

 14. 三年以上未开展发展党员工作的。

 15. 其它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行为。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基层党委必须对该党支部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甚至予以组织整顿,同时取消该党组织及有关责任人当年度党内各项工作评先评优资格;对构成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直至开除党籍。

 (三)

 属以下情况的,对基层党委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未制定发展党员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草率从事,在一年内突击大批发展党员,或超过一年以上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

 2.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未认真审议和把关的。

 3.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未按规定在三个月内审批的;因特殊情况延长审批时间,但未能在六个月内审批的。

 4.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未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而予以批准发展的。

 5.在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前,未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的。

 6. 未对发展对象进行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未参加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而予以批准发展的。

 7.在审批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经过集体讨论、表决决定的;或以党委成员传阅、党政联席会议等方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的。

 8.突击发展党员或私自印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发展党员预审表》《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转正考察表》等发展党员相关材料的。

 9.党委会同时审批两名以上人员入党或转正时,未进行逐个审查和表决的。

 10.在召开党委会议研究批准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会议后,未及时如实记录会议表决情况的,或弄虚作假的。

 11.因工作不力,保管不善,导致党员档案丢失,或党委讨论研究发展党员工作的会议记录丢失的。

 12.其它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行为。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上级组织部门将对基层党委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对基层党委班子和有关责任人给予通

 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度集体和个人党内各项工作评先评优资格; 对构成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查处,直至开除党籍。

 (四)

 属以下情况的,对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进行责任追究。

 1.在填写《入党志愿书》等相关手续时,不认真、不如实填写,故意隐瞒和弄虚作假的。

 2.在党组织接收为预备党员之前或预备党员考察期间,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有违法违纪问题,应当向党组织说明清楚而没有说明的。

 3.组织员谈话时,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入党动机不纯或对党章等党的知识缺乏的。

 4.因其他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是发展对象者,一年内不得吸收入党,待完全改正错误,提高认识后方能重新申请入党;是预备党员者,党组织要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视其情况,可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加强在脱贫攻坚一线发展党员,加大工作力度,原则上每年每个贫困村至少发展 1 名青年农民党员,近三年未发展党员的村(社区)党组织,每年至少发展 1 名35 岁以下党员和 3 名入党积极分子。


推荐访问:对于下发《七星关区对于进一步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管理规定(暂行)》通知 发展党员 管理规定 下发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