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建函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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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建函113号

2022-08-20 16:30:05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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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建函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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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甬建函〔2020〕113 号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 建设工程监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监察支队、市建设安质总站、市建筑市场总站,各有关单位:

 工程监理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个别监理企业对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监督不力、监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工作责任性和廉洁自律意识不强等问题。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管,压实工程监理企业监理责任,规范监理企业市场行为和监理从业人员履职行为,维护监理市场秩序,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决

  - 2 - 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及其监理人员和在监项目。

 二、总体要求 通过专项整治,发现和解决工程监理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工程监理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责任意识、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建立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管理的长效机制,形成“企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共治氛围,促进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规范监理行为,切实履行监理职责。

 三、整治要点 (一)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检查监理企业是否按监理合同约定和《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并派驻相应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到岗情况,人员变更是否办理了相关手续。

 (二)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廉洁自律情况。重点检查项目监理合同的履约情况;是否存在向施工企业提出合同规定外的非合理性要求;监理人员是否存在“吃拿卡要”现象;监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情况。

 (三)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履职情况。重点检查项目监理机构是否按法律法规、合同约定以及监理规范的要求对项目实

  - 3 - 施监理;特别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按规定要求实施监理,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是否实施旁站监理。

 (四)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和对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情况。重点检查监理企业是否有转让或出借监理资质证书行为;是否存在转让监理业务行为;是否存在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接监理项目行为;是否对各项目监理机构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是否对项目监理机构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工作检查;是否对项目监理人员进行廉洁自律检查和日常工作考核。

 四、工作步骤 全市建设工程监理专项整治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 年 10 月 20 日前)。各地各部门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订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广泛动员,把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传达到每个监理企业及其项目监理机构。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0 年 10 月下旬至 11 月上旬)。全市所有监理企业要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对照本次专项整治要点,对本企业及所属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全面排查,对于发现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书面保留检查和整改的记录,并形成监理企业自查自纠报告,报送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监督检查阶段(2020 年 11 月中旬至 2020 年 11 月底)。各地各部门要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在自查自纠中弄虚作假、整改不力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

  - 4 - 严肃处理。我局将对全市各地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提高阶段(2020 年 12 月上旬)。各地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检查评估专项整治行动的实际效果,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管理制度,巩固整治成果,形成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要压实各区县(市)和开发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属地监管的主体责任,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订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设立并公开专项整治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社会监督,并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部门间的工作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合力。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以“双随机,一公开”的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监理企业及其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监理企业存在未按要求履行对项目监理机构管理职责,或其项目监理机构存在履职不到位等问题的,要立即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信用扣分等处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行政处罚,并列入重点监管。

 (三)建立长效机制。通过本次专项整治,既要着力解决当前监理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注重了解监理企业遇到的困

  - 5 - 难,不断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形成有利于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推动我市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相关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并于 12 月 11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市建筑市场管理服务总站。

 联系人:刘一娟 ,联系电话(投诉举报):89180899,传真:89180897,邮箱(投诉举报):nbjgzz@163.com。

 附件:工程监理专项整治检查记录表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 年 10 月 9 日

  - 6 - 附件 工程监理专项整治自查自纠记录表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项目进度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项目总监

 联系电话

 检查要点

 检查结果/ /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及结果验证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 1.监理企业是否按规定设立项目监理机构并派驻相应监理人员; 2.监理人员是否到岗,人员变更手续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廉洁自律情况 1.监理合同的履约情况; 2.是否存在向施工企业提出合同规定外的非合理性要求,是否存在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办公设备和测量仪器设备等现象; 3.监理人员是否存在“吃拿卡要”现象,是否存在由施工单位免费提供工作餐等现象; 4.监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情况。

  - 7 - 检查要点

 检查结果/ /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及结果验证 整改措施及结果验证 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履职情况 1.对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验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验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旁站监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监理日志、旁站记录内容是否与工程实际相符; 6.对发现的施工质量安全隐患是否及时要求整改; 7.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和对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情况 1.是否有出让或出借监理资质证书行为; 2.是否存在监理项目转包行为; 3.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资质承接监理项目; 4.是否对各项目监理机构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 5.是否对项目监理机构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工作检查; 6.是否对项目监理人员进行廉洁自律检查和日常工作考核。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0 年 10 月 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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