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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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2-08-13 10:10:08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颍上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供大家参考。

颍上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颍上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l.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3

 县指挥部办公室

 2.4

 县专家组

 2.5

 县现场指挥机构

 2.6

 乡、镇组织指挥机构

 3

 应急准备

 3.1

 预案体系

 3.2

 风险控制

 3.3

 应急队伍

 3.4

 物资装备

 3.5

 科技支撑

 3.6

 联动机制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4.2

 预警

 5

 信息报告与通报

 5.1

 信息报告

 5.2

 信息通报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6.2

 先期处置

 6.3

 响应措施

 6.4

 指挥协调

 6.5

 应急处置

 6.6

 响应终止

 7

 后期工作

 7.1

 损害评估

 7.2

 事件调查

 7.3

 善后处置

 7.4

 总结报告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阜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阜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颍上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辖区内或发生在县外但对我县有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

 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辐射事故、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及规定执行,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要求,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见附件 1.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人民政府是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行政领导机关。在县长领导,县政府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应对工作进行讲究、决策和部署,组织开展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组织开展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

 2.2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县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副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成员: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商务粮食局、县卫健委、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人武部、县消防大队、县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2。

 县人民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对县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其他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县指挥部统一部署,按照工作需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发生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县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 3。

 2.3 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县指挥部日常工作;推进全县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督促落实环境应急准备工作;汇总、研判、上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办理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2.4 县专家组

 县环境应急专家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建和管理,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

 2.5

 县现场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6

 乡、镇组织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设立相应组织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一般、较大、重大

 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并按照县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3

 应急准备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坚持关口前移,强化预案体系、风险防控、应急队伍、应急装备物资建设等工作。

 3.1

 预案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市级或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优化机制,不断提升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

 3.2

 风险控制

 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评估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检查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开展本单位(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3.3

 应急队伍

 乡、镇人民政府要不断推进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或生产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加大员工培训力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确保环境应急先期处置有序有效。

 3.4

 物资装备

 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健全制度和规划,配备符合实际需求的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开展应急资源调查,建立和充实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建立物资储备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立实物储备库。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

 3.5

 科技支撑

 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应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和应用,为环境应急处置提供科技支撑。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规范专家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

 3.6

 联动机制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邻地区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联动,健全风险防范、信息通报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突发事件监测机制,提高监测技术水平;通过日常环境监测、互联网信息、环境污染举报等途径,加强突发环境事件苗头性信息收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委、县应急局、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县生态环境分局。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强化监测手段,提高监测能力。

 4.2

 预警

 4.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标准见附件 4。

 4.2.2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新媒体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针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可组织人员逐户当面告知等方式。

 预警内容:预警原因、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县生态环境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

 预警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专项指挥机构)或其授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发布,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三级(黄色)及以上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同时予以发布。

 4.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措施。设置危害警告标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伤害的人员;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3)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威胁或危险消除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5

 信息报告与通报

 5.1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人员。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接报后,立即核实、分析研判、分类报告。①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 4 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②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在 2 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报省生态环境厅。③初步认定为重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 2 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报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其中,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可直接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同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和省生态环境厅。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须在 4 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须在 2 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重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其他有必要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及时续报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执行。

 5.2

 信息通报

 因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等引发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其他部门和单位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同时报县人民政府及县生态环境分局。

 接到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乡镇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县生态环境分局要及时通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县政府组织应对(市有关部门视情予以指导),其中,涉及面较广、较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较大后果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报请市人民政府指导应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其中,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或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报请省人民政府及省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指导应对。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将县级层面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 3 个等级(见 6.3响应措施)。乡镇人民政府响应等级可参照县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害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2

 先期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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