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3,对于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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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对于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管理规定

2022-08-12 15:40:03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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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对于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管理规定

 

 关于 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 的管理规定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条例》的要求,制定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的规定,确保公司特种设备产品制造符合国家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的要求。

 1 1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施工升降机制造许可证管理和接受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检验等的控制与管理。

 2 2

 职责

 2.1 质量保证工程师在总经理领导下,全面负责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制度的规定。

 2.2 制造部、质检部等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3 3

 控制要求

 3.1 本公司施工升降机的制造必须遵循《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 号文)、《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范》(TSG Q7001-2006)、《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720004-2007)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3 3 .2 制造许可管理

 3.2.1 接受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和配合鉴定评审 3.2.2 公司施工升降机产品制造过程必须接受所属地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监检证书》并打监检钢印)或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使用。监检内容包括对施工升降机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项目进行监检和对本公司特种设备制造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

 3.2.3 公司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监检工作的实施,为监检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提供与监检工作有关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相关的产品设计图样、工艺文件,关键材料零部件的质保资料、焊工持证情况、质量检验人员名单、焊接工艺评定等相关资料,确保监检工作顺利进行。

 3.2.4 最终检验负责人负责与监检人员进行监检实物的联络,需要监检员到场的项目,应提前通知监检员到场。

 3.2.5 公司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监检员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

 单》或监检 单位发出的《监检意见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书面回复。

 3.2.6 监检过程出现争议问题,公司可提请省级特种设备监察机构给予处理。

 3.2.7 制造许可审查人员在执行制造许可审查时,享有查阅有关图纸、计算书、程序、记录、试验结果及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的权利;有权自由出入与制造过程有积极配合,给予引导和支持。

  3.3 许可证的使用管理 3.3.1《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4 年,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四个月,由办公室负责按《许可证》的办理程序的要求,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换证申请,并同时按申请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和制造条件评审的准备工作。

 3.3.2 办公室将申证资料及时准备到位,具体资料要求如下:

 a. 获证以来制造取证产品的汇总表(按型式汇总);

 b. 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c. 原《许可证》复印件等。

 3.3.3 认真及时地做好客户的使用跟踪工作,对用户使用过程中反馈的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应做好相应的记录。

 3.3.4 若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应及时做好记录并做好妥善处理,与此同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以便做好有效的防范措施。

  《许可证》不得随意涂改、转让或出卖。

 3.3.5 不得向无《许可证》的企业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是书。

 3.3.6《许可证》需要带出使用时,应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带出。外出需要带《许可证》原价时,应经总经理审批,需要带《许可证》复印件时,应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有效。《许可证》的借用应办理登记手续,以防止证件的丢失或被冒用。

 3.4 《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证书变更管理

 3.4.1 公司的法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时、办公室相关人员应以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3.4.2 公司的名称变更时,由办公室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换证申请,并准备好如下需提交的资料:

 a.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批同意更名的文件;

  b. 新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c. 原获得的《许可证》原件;

  d. 更名后新的印章图样(不得为复印件)。

 3.4.3 公司制造特种设备的种类、类型、型式增加或变更时,制造场地或质量体系变更时,由办公室负责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根据及时情况按照以下一种方式进行处理:

 ① 制造特种设备的种类、类型、型式增加或变更,但增加或变更后的设备仍在原取证产品覆盖范围内的,则将产品送交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的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后即可制造该产品。

 ② 制造特种设备的种类、类型、型式增加或变更,但增加或变更后的设备超出原取证产品覆盖范围内,公司办公室应主动约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公司原有基本条件或质量体系予以确认,如确认仍能保证新产品质量的,则将产品送交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的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后即可制造该产品;如确认不能保证新产品质量的,公司应按受理机构提出的差别部分进行整改,公司将产品送交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的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的同时,约请评审机构进行补充评审,经审查合格后换发新的《制造许可证》,即可制造该产品。

 ③ 公司制造场地或质量保证体系发生时,由办公室约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审查、确认,如审查确认不影响产品的质量的,即可继续制造许可范围整改,并约请评审机构进行补充评审,经审查合格后,即可继续制造许可范围内的产品;

 ④ 公司拟增加或变更制造特种设备的种类时,则应按照《目录》明确的许可方式和领证程序,另行申请相应的制造许可。

 编制: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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