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流动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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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流动人员管理规定

2022-08-06 18:10:03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外来流动人员管理规定,供大家参考。

外来流动人员管理规定

 

 外来流动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随着我院的建设、改革和发展,进入我院的外来人员不断增加,为确保我院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创造良好、稳定的教学、科研、生活环境,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来流动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人员)是指在我院务工、经商、服务的非我院正式人员以及随这些人员到我院探亲访友,且拟在我院居住半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含十六周岁)的人员。

 第三条 我院外来人员管理由分管院领导主管,总务处、保卫处为管理职能部门。实行“三级管理”制度,即总务、保卫部门统一管理;聘用部门归口管理;外来单位自我管理。

 第四条 外来人员管理工作应遵循管理与教育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即谁主管,谁负责;谁聘用,谁负责;谁容留,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部门聘用的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实行归口单位和保卫处治安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1、各用工单位、部门在招收外来人员后,一周内向保卫处呈报人数,提供人员花名册,并协助保卫处对外来人员进行管理。

 2、各用工单位聘用的外来人员由其本人到保卫科办理《务工证》,签订《治安安全保证书》。并缴纳每人 50 元的治安保证金。

 3、外来人员在学院务工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或学院的规章制度,除依法追究其责任,赔偿损失外,将扣除其治安保证金,要求用工部门将其辞退。

 4、外来人员务工结束,将《务工证》归还保卫处,保证金如无被扣除情况将如数退还。

 第六条 对于长期租借学院内部用房,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体业主参照第五条第 2、3、4 款的规定进行管理,与保卫处签订《治安承包责任书》,交纳治安保证金 1000 元,制定安全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物防、技防设施,纳入学院内部综合治理范围,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服从管理。

 第七条 各用工部门、外来建筑和个体经营业主除督促办理或办理外来人员有关证件和手续外,还应做到:

 1、负责对本单位务工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防火、防盗、防意外伤害、防灾害事故等安全教育,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2、督促本单位务工人员自觉遵守“外来务工人员守则”。

 3、协助有关部门调解本单位务工人员与其他务工单位人员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负责调解本单位务工人员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4、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保卫部门协查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

 5、做好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八条 外来务工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伤害时,有关部门应及

 时处理,依法维护,使用外来务工人员的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外来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外来务工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时,用工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做好善后工作。

 第九条 保卫处应会同有关部门,经常组织检查外来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年终将对治安管理好,未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和违纪人员的单位或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治安管理差、经常发生案件的单位或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通知有关部门给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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