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七星关区林长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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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七星关区林长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完整版】

2022-07-29 10:30:01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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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七星关区林长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完整版】

 

 毕节市七星关区林长制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我区的林长制工作,落实问效追责,根据《中共毕节市七星关区委办公室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七星关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七星党办字〔2019〕130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街道、国有林场)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林长制的主要责任人,承担本行政区域林长制工作的领导责任,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主要责任。各林长制成员单位的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对各级林长的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未完成林长制年度目标任务、阶段性任务、未按规定明确责任和分解任务、未及时发现森林资源保护违法违规问题的,对相关责任人应当进行问责。

 第五条 在落实林长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一)未按照林长制的职责要求,明确责任和任务分解的;

 (二)未完成七星关区林长制年度考核内容或阶段性任务的; (三)未及时发现森林资源保护违法违规问题,或发现问题后不及时制止和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积极主动协调问题整改,经上级巡视督察、通报仍无实质性进展的; (四)对辖区发案数量、发案率、森林资源受损总量全区排名靠前的; (五)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森林资源保护问题处置失当的;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应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 区级林长制成员单位在落实林长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一)制定或采取与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相违背的措施的; (二)违规审批、验收项目的;

 (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七条

 问责的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公开承诺; (五)停职检查; (六)引咎辞职;

 (七)责令辞职; (八)免职。

 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对违反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问责。

 (一)影响和造成后果较小的,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的方式问责; (二)影响和造成后果较大的,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承诺、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影响和造成后果重大的,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拒绝改正错误,干扰、阻碍问责工作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事实真相的; (三)对投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从重处理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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