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毕委办字2020,,26号中共毕节市委办公室,,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于印发毕节市脱贫攻坚问责,br实施细则通知,br【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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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市
委 委
办 办
公 公
室 室
毕委办字〔2018〕26 号
中共毕节市委办公室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毕节市脱贫攻坚问责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市委各工作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毕节军分区、各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毕节市脱贫攻坚问责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毕节市委办公室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5 月 21 日 毕节市脱贫攻坚问责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战略部署,解决脱贫攻坚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根据《贵州省脱贫攻坚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 2016 年印发的《毕节市脱贫攻坚问责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承担脱贫攻坚任务的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县(自治县、区)、乡(镇)两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其机关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第三条
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部门(单位)职责内的脱贫攻坚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县(自治县、区)、乡(镇)两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辖区内脱贫攻坚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其余人员按照工作岗位及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市县两级党委为问责决定机关。各级纪委监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督办督查局、实绩考核办及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问责建议机关。各级纪委监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问责实施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问责决定机关的意见实施问责。
第五条
未完成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影响“三率一度”
考评的,应当问责:
(一)未按计划完成贫困县退出任务,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对县、乡两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予以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二)未按计划完成贫困村出列任务,有 1 个村未达到出列标准的,对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予以召回、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对县区党政分管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诫勉或责令公开道歉。
有 2 个以上村未达到出列标准的,对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予以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对县区党政分管负责人予以召回、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对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诫勉或责令公开道歉。
(三)未按计划完成贫困户脱贫任务,在国家、省、市扶贫成效考核、督查或第三方脱贫评估中,错退率在 2%—3%之间的,对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予以召回、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降职或引咎辞职,对县区党政分管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诫勉或责令公开道歉;错退率超过 3%(含)的,对县区党政分管负责人予以召回、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或改任非领导职务,对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诫勉或责令公开道歉。
(四)未严格按照识别程序和方法识别贫困户,贫困对
象识别不精准,在国家、省、市扶贫成效考核、督查或第三方脱贫评估中,漏评率、错评率在 2%—3%之间的,对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予以召回、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或改任非领导职务,对县区党政分管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诫勉或责令公开道歉;漏评率、错评率超过 3%(含)的,对县区党政分管负责人予以召回、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或改任非领导职务,对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诫勉或责令公开道歉。
(五)未严格按照贫困户脱贫、贫困村出列标准落实帮扶措施,弄虚作假,造成“数字脱贫、虚假脱贫”的,对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诫勉或者责令公开道歉,情节严重的,予以召回、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
第六条
未严格执行脱贫攻坚相关政策和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定或执行不到位,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问责: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自下达之日起 60 天内未完成立项批复工作的,对县区党政分管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诫勉或者责令公开道歉。
(二)扶贫项目完工 60 日内,资金报账率低于 80%的,对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诫勉或者责令公开道歉。
(三)年度扶贫项目完工率在 60%以下的,对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诫勉或者责令公开
道歉。
(四)因项目实施不及时,报账程序不规范等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导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滞留超过 1 年和滞留资金数额占年度总资金数额 10%(含)以上的,对县区党政分管负责人和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诫勉或者责令公开道歉;滞留超过 2 年和滞留资金数额占总资金数额10%(含)以上的,对县区党政分管负责人予以召回、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或者改任非领导职务;对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诫勉或者责令公开道歉。
(五)监管缺位,导致出现扶贫资金被挤占挪用、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挥霍浪费等现象,影响较坏的,对乡镇分管负责人予以召回、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或者改任非领导职务,对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诫勉或者责令公开道歉;造成较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召回、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或者改任非领导职务,对县区党政分管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诫勉或者责令公开道歉。
第七条
没有围绕脱贫攻坚开展工作,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问责:
(一)市县两级部门(单位)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推进工作计划迟缓,造成年度脱贫对象存在安全住房、安全饮水、教育保障、医疗保障不到位,在国家、省扶贫开发相关考核中严重影响脱贫退出的,对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予
以批评教育、诫勉或责令公开道歉,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召回、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或者改任非领导职务。
(二)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当年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任务的,对县区党政分管负责人和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召回、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或者改任非领导职务。
第八条
由于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引发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问责:
(一)由于人为因素导致扶贫产业项目失败,造成损失的,对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诫勉或者责令公开道歉,对乡镇分管负责人予以召回、停职检查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
(二)对涉及扶贫的突发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县区党政分管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诫勉或者责令公开道歉,对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召回、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或改任非领导职务,对乡镇分管负责人予以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第九条
工作作风不实、敷衍塞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问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打折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导致脱贫攻坚工作推进迟缓的,对县乡两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诫勉或者责令公开道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对县乡两级党政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予以召回、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或者改任非领导职务。
(二)市县两级部门派出的驻村干部责任意识淡漠,群众满意率低于 60%的,对派出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对相关责任人实行召回、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或者改任非领导职务。
(三)帮扶责任人不熟悉帮扶对象情况,不掌握基本应知应会扶贫政策,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诫勉或者责令公开道歉。弄虚作假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召回、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或改任非领导职务。
(四)市、县、乡三级在上级交办问题整改落实工作中全面自查不彻底、督促检查不认真、发现问题不交办、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视其情节,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诫勉或者责令公开道歉、召回、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或改任非领导职务、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第十条
在省对市、县或者市对县区扶贫开发工作督查中被通报批评的,对县区党政分管负责人和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诫勉或者责令公开道歉。
第十一条
问责方式和问责程序按照《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受到问责的一律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同时,对受到批评教育、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的,扣减问责对象 30%的年终目标考核奖;对受到召回、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的,扣减 50%的年终
目标考核奖;对受到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的,扣减全部年终目标考核奖。
第十三条
对垂管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脱贫攻坚问责,问责意见以市委的名义通报被问责对象的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各县(自治县、区)、乡(镇)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施行,由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毕节市委办公室
2018 年 5 月 21 日印发
共印 340 份(其中电子公文 295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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